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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丰娱乐主管-首选注册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2-12-24 22:18    文字:【】【】【
摘要:开丰娱乐主管-首选注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农业农村部决定改革现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开丰娱乐主管-首选注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农业农村部决定改革现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目前正在抓紧开展调研和制度设计工作。4月2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省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工作机构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见附件)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和证后监管等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加施或印制于无公害农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无公害农产品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志基本图案为: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政策制定、标准制修订及相关规范制定等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地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支持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熟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规范。

  (二)有专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专职内检员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一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条件和生产管理要求的规模生产主体,均可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三)生产和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逐级上报到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在产品生产周期内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完成现场检查(其中至少有一名为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同时通过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人及产品有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产品和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须严格按照抽样规范及时安排抽样,并自产地环境采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产品信息通过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上报。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复查换证书面申请。

  在证书有效期内,当生产单位名称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向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获证单位),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印制或加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媒体介质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证书核定的品种、数量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

  第二十三条获证单位应当规范使用标志,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四条当获证产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条件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要求的,获证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标志,并向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获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并对其生产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七条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证后跟踪检查制度,组织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跟踪检查;同时,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制度,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认定、管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获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资质,收回认定证书,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三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检测、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脚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