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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1-31 20:10    文字:【】【】【
摘要:百威注册-链接 答: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

  百威注册-链接答: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主要是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色调由绿色和橙色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橙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答: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表达明媚阳光下的和谐生机,提醒人们保护环境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答:有机食品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准而生产出来的经过有机食品颁证组织颁发给证书供人们食用的一切食品,包括蔬菜、水果、饮料、牛奶、其他农产品、调料、油料、蜂产品以及药物、酒类等。

  有机食品标志采用人手和叶片为创意元素,一是一只手向上持着一片绿叶,寓意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渴望;二是两只手一上一下握在一起,将绿叶拟人化为自然的手,寓意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呵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美好的生存关系。有机食品概念的提出正是这种理念的实际应用。人类的食物从自然中获取,人类的活动应尊重自然规律,这样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空间。

  答: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答: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一般是指规定农产品质量要求和卫生条件,以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如农产品中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的残留量,农产品中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允许量,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规定,对农药、兽药、添加剂、保鲜剂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的使用规定等。我国现行的农产品卫生标准、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等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都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答: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物品统称为农业投入品。

  答: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答:农药的安全间隔期是指农产品在最后一次施用农药到收获上市之间的最短时间。在此期间,多数农药的有毒物质会因光合作用等因素逐渐降解,农药残留会达到安全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同品种的农药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

  答:农药残留是指所有因使用农药而残留在农产品中的特定物质,包括所有农药的衍生物,如代谢产物、反应产物及被认为具有毒理学意义的杂质。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中或者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等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时所开展的抽样检测,并按规定对监测结果进行处理和信息公布的活动。

  答: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是为了防止不合格农业投入品用于农业生产,由农业部门组织检测机构和相关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的活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哪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制度有:农产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答: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答:合理施肥的原则是坚持有机肥料与无机肥料相结合;坚持因土壤作物合理施肥、缺素补素,平衡施肥;确定合理的轮作施肥制度,合理调配养分;坚持合理的施肥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

  答:按照农药的主要防治对象、作用方式、来源和化学结构可以分为:杀虫剂、杀线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其他。

  答: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时,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尽量采用生物、物理、生态防治等有效的非化学防治手段;必须使用化学农药时,要采用高效、安全的化学农药,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1-5》(GB8321.1-GB8321.5),不得超出其使用范围。

  答: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有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26、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五种高毒农药有哪些?

  答: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有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铵。

  答:买到假农药一般通过五种途径解决:一是与经销商协商;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处;三是向农业、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销商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大多数蔬菜的生长周期较短,施药后毒性成分不能得到有效讲解;水果大多数生长周期较长,对农药的降解时间较长,且有一个不挂果的时期,因此对农药的选择范围要宽些。

  一是不买颜色异常的蔬菜。新鲜蔬菜不是颜色越鲜艳越浓就越好,如购买樱桃萝卜时要检查萝卜是否掉色;发现干豆角的颜色比其他的鲜艳时要慎选。

  二是不买有形状异常的蔬菜。不新鲜的蔬菜有萎蔫、干枯、损伤等异常形态;有的蔬菜由于使用了激素物质,会长成畸形。

  三是不买异常气味的蔬菜。有些蔬菜用化学药剂进行浸泡,如硫、硝等,这些物质有异味,而且不易被冲洗掉。

  30、防治果树病虫害,以前只需一包杀虫剂就可有效杀虫,为何现在用3-4包相同的杀虫剂都没有当初的效果好?

  答:农药残留物对身体健康有害。农药有两个部分:一个是亲水,一个是亲脂。一般清洗只能去掉亲水的部分农药残留,亲脂的部分农药残留不会被水洗掉。因此在清洗蔬菜的时候,加1-2滴食用洗洁精,浸泡3-5分钟,过水清洗1-2次,就可以去除亲脂部分的农药残留。经这样清洗的蔬菜机乎能把农药残留物全部清洗掉,有利于身体健康。

  答:包括作物名称、品种、种植时间、种子处理或苗木消毒、肥料使用情况、病虫草害防治情况、植物生长调节剂物质的使用、收获等内容,记录完成后,记录人应当签名。

  答: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志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答:《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答: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才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和流通。凡是没有经过农业部门认证、认定、检验、检疫产品,或者经过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准上市销售和流通。

  答:准予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主要指的是种植业、养殖业直接生产出来的、没有经过加工或经初级加工的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及水产品。

  答:根据产品质量认证程度不同,凡是经过权威机构认证、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可以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农产品市场销售。

  答:一是重点检测农产品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18种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二是重点检测农产品是否含有国家规定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的19种高毒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铵、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哪些农产品要实行“现场抽检”?

  答:凡是在生产基地未取得认证或认定的农产品,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并由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答:由农业部门对入市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等指标进行检测,如果农产品样品中农药残留抽检结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指标,视为不合格农产品。不合格农产品要交由工商等执法部门,责令产品经销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答:我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依据的主要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食品标准(NY5000系列标准)。

  无公害食品标准体系包括产品标准、产地环境标准、投入品使用标准、生产管理技术规范、加工技术规程、认证管理技术规范等。

  答: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应包括空气质量、灌溉水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三个方面的内容。

  答:(1)、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具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有效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2)、申请人从中心、分中心或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领取,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下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3)、申请人直接或者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向申请认证产品所属行业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3)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现状评价报告》(2年内的);4)产地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6)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9)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10)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11)申请认证产品上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和病虫草鼠害防治记录);12)“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1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5)、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6)、申请材料不规范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中心。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工作。

  (7)、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和专家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内完成检查工作。

  (8)、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9)、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0)、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时)和产品检验的审核工作。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1)同意颁证的,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2)不同意颁证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1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本程序重新办理。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提出投诉。

  (15)、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答: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企业应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条件(如基地、厂房等);生产有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工企业需生产经营一年以上。

  答:不受理的产品:目前生产水平下,工艺、添加物等不能达到绿色食品标准要求、作用机理不清的及转基因产品;香烟、药品也不受理。除此以外的大多数产品都可以申请。

  答:(1)申请人提出认证并准备如下材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产品包装标签、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

  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

  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

  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答: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是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

  答: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由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发放,农业部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由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发放。

  答:有机食品认证属于产品认证的范畴,虽然各认证机构的认证程序有一定差异,但有机产品认证的模式通常为“过程检查+必要的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证后监督”,认证程序一般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检查准备与实施、合格评定和认证决定、监督与管理(申请受理检查准备与实施认证决定)等主要流程。

  (3)申请者交纳申请费等相关费用,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检查合同,填写有关情况调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5)实地检查评估。认证中心在确定申请者已经交纳颁证所需的各项费用后,派出经认证中心认可的检查员,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对申请者的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需对土壤、产品取样检测。

  (7)综合审查评估意见。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调查表、相关材料和检查员的检查报告进行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提交颁证委员会审议。

  (8)颁证委员会决议。颁证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颁发有机食品证书的决定。

  (9)颁发证书。根据颁证委员会决议,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获证申请者在领取证书前,需对检查员报告进行核实盖章,获有条件颁证申请者要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做出书面承诺。

  (10)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根据有机食品证书和《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办理有机标志的使用手续。

  答:按照国际惯例,有机食品标志认证一次有效许可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可申请“保持认证”,通过检查、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脚注信息